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21號
TTDV,103,司促,321,201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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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龍憶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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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