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號
TTDV,103,司促,29,2014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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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 務 人 簡梅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叁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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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