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31號
TTDV,102,司聲,31,20140120,2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温歐玉霞
相 對 人 林姿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8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溫歐玉霞」之記載,應更正為「温歐玉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聲明異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