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16號
TTDV,101,家訴,16,2014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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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6號
原   告 黃玉雲
      陳新樂
      陳慧如
      陳智彥
      陳慧兒
兼上列原告
訴訟代理人 黃清課
被   告 黃清國
      黃清簾  臺東縣臺東市○○路0段0巷0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 102年11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第一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第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上開條文所謂「顯 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其 事一見即明,毋待更為調查者而言。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遺產分割之遺產標的係坐落臺東市○○ 段000地號及同段584地號土地,此自原告起訴時所提出土地 登記第二類謄本一見即明,毋庸更為調查。本院前開之判決 原本及正本於事實理由中原告陳述部分及附表一部分,均誤 載為臺東市○○○○段000地號土地或臺東市○○○○段000 地號土地,均係顯然錯誤。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上 述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有更正之必要,均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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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原判決頁碼及│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備 註│




│之記載 │行數 │更正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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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及理由欄:一、│第2頁第2行及│「臺東縣臺東市豐聖│即將「盛」│
│原告主張:…「坐落│第7行。 │段584地號土地」及 │字更正為「│
│臺東縣臺東市豐盛段│ │「坐落臺東縣臺東市│聖」字。 │
│584地號土地」及「 │ │○○段000地號土地 │ │
│坐落臺東縣臺東市豐│ │」 │ │
│盛段548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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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編號2遺產名│第8頁 │「臺東縣臺東市豐聖│同上。 │
│稱欄:「臺東縣臺東│ │段548地號土地」 │ │
│市○○段000地號土 │ │ │ │
│地」 │ │ │ │
├─────────┼──────┼─────────┼─────┤
│附表一編號3遺產名│第8頁 │「臺東縣臺東市豐聖│同上。 │
│稱欄:「臺東縣臺東│ │段584地號土地」 │ │
│市○○段000地號土 │ │ │ │
│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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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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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