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號
TTDM,103,聲,1,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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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衍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87年度偵字第2961號)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執聲字第378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含包裝袋壹只,淨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衍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戒毒偵字第39 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海洛因1 袋(淨重0.17公克), 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號鑑定 書在卷足憑,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所定之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 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1 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 項規定,不得 持有,自屬違禁物,如經查獲,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 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 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 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 101 年度台上字第5997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被告前於8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4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嗣因認無繼續戒治必要,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67 號 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並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88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裁定書、 不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 之白粉1 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 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淨重0.17公克),檢出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87年11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 該白粉1 袋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之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海洛



因所用之包裝袋1 只,因內含極微量之海洛因殘留而無法析 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至前揭海洛因送鑑時,經鑑定機關另取用鑑驗用罄 ,此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 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彥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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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