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培基
選任辯護人 王培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2
月24日之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86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 即民國10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 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 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竹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