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敏賞
訴訟代理人 趙鴻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四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2年6月5日刊登臺灣時報完畢。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股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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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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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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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7722~77-ND-0│ │2 │2000 │ │
│ │ │0772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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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32861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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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723 │ │1 │8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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