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7號
TNDV,103,除,17,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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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鎰盛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慧
訴訟代理人 林玉如
送達代收人 許惠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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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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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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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鎰盛機械工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102年4月22日 │1,100,000元 │IN0000000 │ │
│ │司陳宜慧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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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鎰盛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