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北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勝
代 理 人 馬文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7月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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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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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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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涂秀玲 │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北揚建設股份有限公│102年6月13日 │500,000元 │CL0000000 │ │
│ │ │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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