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76號
TNDV,103,訴,76,2014011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莊佳儒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莊佳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4,92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