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莊佳儒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莊佳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4,92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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