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8號
TNDV,103,訴,48,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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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號
原   告 九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焜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13,3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扣除支付命
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3,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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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舜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