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號
原 告 九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焜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13,3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扣除支付命
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3,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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