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743號
原 告 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月華
被 告 林坤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足裁判費,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106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台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