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3年度,2號
TNDV,103,消債清,2,201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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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鄭筠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聲請人目前有無任何工作?如為臨時工、家庭代工等,亦請 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 或公司)連絡方式?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自102 年1月起迄今之相關薪資證明。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 又聲請人配偶於101年度平均每月收入達48,699元,為聲請 人薪資收入之二倍,請說明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三、請詳加說明聲請人每月基本生活之支出項目(如:膳食、衣 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 ,又如有房屋貸款之負擔,亦併提出相關資料。另請說明聲 請人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協助繳納配 偶之房貸,增加其財產而降低己身還款額度?且每月餐費高 達7,000元?
四、請說明配偶林民哲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 、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並檢附受理薪資之相關事證如 存摺或薪資條等到院,及說明配偶為何於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領有營利所得?
五、聲請人請詳細說明扶養子女之各項花費,並檢附相關單據到 院。又子女如領有幼兒教育或生活津貼,應一併陳報受領津 貼起迄期間、金額及檢附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到院,及說明



配偶有無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如無,原因為何?如有,分擔 方式為何?
六、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亦應並為陳明其種類及 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於 102年7月24日自三商美邦人壽受領一筆249,124元之款項? 如是,原因為何?又該筆款項是否尚有餘額?如否,則請說 明用於何處?
七、聲請人家庭(含父母)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 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老人年金或兒童 補助、教育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 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八、聲請人父親鄭真雄於101年度有薪資、利息所得計562,452元 ,名下財產值逾190萬元,另母親方美穗於101年度有營利、 利息所得計60,203元,名下財產值逾325萬元,均有相當之 經濟能力,請說明其父母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 養之必要?
九、華南商業銀行於本院前置調解時,提供僅以本金1,540,714 元,分180期,每月還款8,560元之協商方案,已折讓債權逾 50%,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履行方案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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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