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68號
TNDV,103,司繼,68,201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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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被繼承人黃嘉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黃嘉忠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黃嘉忠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壹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黃嘉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 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次按,第八章之規 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 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復為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所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嘉忠(男,民國00 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1年4月1 1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00 號)之遺產管理人,查被繼承人黃嘉忠之債權人臺南市後壁 區農會對被繼承人黃嘉忠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致聲請人有 確定遺產管理人管理報酬之必要,爰向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等 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黃嘉忠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102年度司繼字第718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另查,被繼承人黃嘉忠之遺產總計為918,400元,其上揭 遺產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字第66708號 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價格及塗銷查封登記函之結果而 來。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為處理一般不動 產執行案件,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付出之勞力、專業 能力,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10,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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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