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45號
聲 明 人 王憶涵
法定代理人 王建智
? ? ? ? ? ? ? ? ? ?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 ,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 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 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高雄市○○ 區○○街000巷00弄0號,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乙份在卷可 憑,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 生前之最後住所地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聲明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上開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