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10號
TNDV,103,司促,510,2014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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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杏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柒仟零肆拾伍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杏芬於民國93年0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1月02日
    止累計368,699元正未給付,(其中160,001元為本金,2
    08,69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杏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1月02日止累計338,346
    元正未給付,其中133,702元為消費款;204,644元為循
    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10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160001│張杏芬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1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133702│張杏芬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1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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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