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五一號
原 告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啟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執全字第二九四三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之桶筍貳仟桶,每桶重量拾壹公斤,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以訴外人金同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同成公司 )在民國八十八年八月至十一月間委託被告公司託運外銷貨品貨櫃一批,共積欠 運費新台幣(以下同)十一萬六千零二十五元為由,竟將原告公司所有,於八十 九年八月間所交付予被告公司託運之外銷貨物貨櫃六只中之二只(貨櫃號碼PCIU 0000000、PCIU0000000,內各含桶筍一千桶)擅自扣留,要求原告代金同成公司 清償積欠運費十一萬六千零二十五元,並連同原告公司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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