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6年度,690號
TNEV,106,南小,690,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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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被   告 郭永昇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69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上午09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通 譯 蔡梓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杰瑞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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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