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黃南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陸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叁佰陸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述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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