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碧虹
以上上訴人與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月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26,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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