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恩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石貴玲即私立獅子王文理短期補習班因
102年度訴字第72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