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25號
TNDV,102,訴,725,2014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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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恩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石貴玲即私立獅子王文理短期補習班
102年度訴字第72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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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