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44號原 告 張智謀被 告 張茂源 張洪珠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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