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14號
TNDV,102,訴,1114,2014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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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吳玉葉
訴訟代理人 朱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瀞月許瑞峯王麗香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
第111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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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