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抗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即債務 人 陳麗琳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附件:
㈠依抗告人於原審所提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及最大債權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前函 覆原審內容之記載,中國信託銀行前所提出係72期、0%利 率、每期還款5,000元之還款方案,並未提及每月須另向資 產公司還款4,500元之還款條件,此與抗告狀所載不符,抗 告人應提出確有該還款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㈡抗告人之夫陳清福之玉山銀行帳戶於102年2月間有存款餘額 108萬餘元,再於同月轉帳匯出之情形,應予詳實敘明其原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