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87號聲 請 人 江隆榮 羅文瑞 余采珉 曾筑莞 蔡正典 王淑玲 陳麗珠 洪千懿 朱苹翠 謝明洲 林家纓 朱蕙君 蔡麗香 黃建綸 詹閔琨 薛仁傑 馮植群 林杏語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駱世祥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㈡補相對人駱世祥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 事均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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