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407號
TNDV,102,司拍,407,201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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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王增崑
非訟代理人 吳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茗雄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以胡茗雄為相對人,向 本院聲請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惟胡茗雄已於102年8月17 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則胡茗雄已無當事人 能力,甚為明瞭,自不得作為本件之相對人;又查胡茗雄之 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有無人繼承 之情形,經本院於102年12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 其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此通知業於同月26日送達聲請人, 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無法補正,其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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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