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144號
TNDV,102,司執消債更,144,20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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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4號
債 務 人 謝佳珍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鄭慶玉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權 人 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福得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保 證 人 蕭應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 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應以裁定認 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項後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 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 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 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 ,得延長為八年,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 6年共72期,每期清 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720,000元, 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臻公允: ㈠查債務人無固定收入,其配偶蕭應化同意擔任更生方案之保 證人,蕭應化任職於新世紀蘭園,每月收入約45,000元,名 下有公告現值 887,274元之不動產,有債務人與蕭應化之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證書、蕭應化之薪資證 明等可資為證,是債務人雖無固定收入,惟已提出具有資力 之保證人,足資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㈡再觀諸債務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誤列於收入項目)共計6, 000元,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年度臺灣省低收入 戶最低生活費10,869元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 ,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臻公 允。
㈢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或保單,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資為證,是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約 0元。再者,債務人 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0元,而期間債務人自 己之必要生活費用約245,856元【以內政部公告之102年度每 月最低生活費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244×24=245,856】 ,扣除後已無剩餘。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受償 總額 720,000元,顯逾其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堪認債務人所提出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已臻公允、適當 、可行。
㈣按連帶保證之保證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權人依 民法第 273條規定本得對連帶保證人為一部或全部之請求, 債權人自得以保證債務之全額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毋庸分期 或附條件列入,債務人依更生方案清償後,對主債務人有承 受權及求償權,對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及其他債權人之受償額 度均無影響。債權人之債權如屬銀行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 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債權,債權銀行雖得以債權之 現存額全額申報債權,惟為貫徹銀行法上開規定保護連帶保 證人之意旨,應先估定其債權之不足受償額,以該不足額列 入更生方案,據以計算各債權人之受償額度及比例,且依同 條第3項(現行條文為第4項)之規定,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 人求償,於求償不足額部分確定後,始可按實際不足額依更 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受清償(98年第 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 13號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99年第 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 10號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經查,本件債務人對債 權人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下稱臺南市農會)所負之房貸連 帶保證債務,係擔任第三人陳施玉真之房貸連帶保證人,依 前揭說明,臺南市農會應預估不足受償額,並以附條件方式 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惟據臺南市農會陳報該筆連帶保證債務 共計1,216,900元,擔保標的物價值為5,626,000元,無預估 不足受償額,有本院債權表、臺南市農會之民事呈報狀等附 卷可參,是臺南市農會之房貸連帶保證債權額 1,216,900元 部分,應於更生方案分配表中剔除,不列入受償,以維債權 人公平受償之權益,本院爰依職權調整更生方案分配表之債 權金額、比例如後之附件一所示,併此敘明。
三、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於94年申辦信用卡時,填具任職 於謹譽有限公司,年薪為51萬元,調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給付總額亦為51萬元,現竟自稱無收入而須由配偶資 助,顯不合理,況債務人年僅54歲,尚有勞動能力,竟不願 勉力工作以清償債務;且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竟高達33 ,395元,已逾內政部公告之標準甚多;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 甚低,難認公允等語。惟查:
㈠債務人收入之高低,係受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與 自身學經歷等影響,非債務人所能控制,未來收入能否增加 ,更難以預測。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自83年以後即無 投保資料,有其勞保投保資料可參,縱債務人於93年間確有 固定收入,惟距今已10年之久,債務人現年54歲,勞動能力 自難與10年前相提並論,更難以10年前之收入狀況認定債務



人現今亦能找到相同收入之工作。是債權人所陳,尚無可採 。
㈡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仍衡量得否 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 計之必要生活費費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查債務人本身並無 收入,實際上係由配偶負擔其生活費用與家庭生活開支,其 所陳報之支出係包含債務人與配偶兩人之生活費用,而債務 人之配偶每月須清償房貸7,250元、勞工紓困貸款3,406元, 有存摺、貸款契約書等可資為證,則債務人配偶之收入45,0 00元扣除前開還款及資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10,000元後, 剩餘20,565元作為債務人與配偶生活費支出,未逾最低生活 費標準核算之金額21,738元(計算式:10,869×2=21,738) ,債務人之配偶每月資助還款10,000元,最能確保更生方案 之履行,倘再要求提高還款金額,更生方案恐將有履行困難 之虞。是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生活費過高云云,容有誤會。 ㈢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法院斟酌債務人 之財產狀況、清償數額及擔保是否確實,而認更生方案之條 件公允者,宜逕行認可之(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 。查債務人雖無固定收入,惟已提供具有固定收入之配偶擔 任保證人,保證人對其負有扶養義務,並將家庭生活費用均 由保證人負擔,足以確保更生方案之順利履行,盡力清償債 務,更生方案之條件已臻公允。債權人希冀債務人再提高清 償金額,惟強制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 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 ,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 旨。是債權人主張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而不同意云云,尚 難憑採。
㈣至於消債條例第 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 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 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 定免責。」之情形,係規定於第3章「清算」之第5節「免責 及復權」,為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終結或終止後,法院不 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要件事由,依前揭說明,自非本件 更生程序應否認可所須考量之因素,併此敘明。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 。 │
│ 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0,000元。 │
│(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 │
│ 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
│ 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7,083,512元。 │
│(依本院公告確定之債權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原為新臺幣8,300,4 │
│ 12元,惟其中債務人對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所負之房貸連帶保證債務新臺幣│
│ 1,216,900元,無庸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扣除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 │
│ 為新臺幣7,083,512元,二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已將房貸連帶保證債權額剔除 │
│ 。) │
│3、清償總額:新臺幣720,000元。 │
│4、清償成數:10.16%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 │
│ 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6、更生方案保證人:蕭應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 │ │
│ │ │ │ │ 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72期 │ │
├──┼──────┼─────┼────┼──────┼──────┤
│ 一 │臺灣銀行 │ 144,073│ 2.03% │ 203 │ 14,616 │
├──┼──────┼─────┼────┼──────┼──────┤
│ 二 │大眾商業銀行│ 130,474│ 1.84% │ 184 │ 13,248 │




├──┼──────┼─────┼────┼──────┼──────┤
│ 三 │台新國際商業│ 167,375│ 2.36% │ 236 │ 16,992 │ │ │
│ │銀行 │ │ │ │ │
├──┼──────┼─────┼────┼──────┼──────┤
│ 四 │富全國際資產│ 686,314│ 9.69% │ 969 │ 69,76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五 │國泰世華銀行│ 197,909│ 2.8% │ 280 │ 20,160 │
├──┼──────┼─────┼────┼──────┼──────┤
│ 六 │永豐商業銀行│ 695,043│ 9.81% │ 981 │ 70,632 │
├──┼──────┼─────┼────┼──────┼──────┤
│ 七 │萬榮行銷股份│ 376,872│ 5.32% │ 532 │ 38,304 │
│ │有限公司 │ │ │ │ │
├──┼──────┼─────┼────┼──────┼──────┤
│ 八 │台新資產管理│ 471,308│ 6.65% │ 665 │ 47,88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九 │富邦資產管理│ 236,929│ 3.35% │ 335 │ 24,12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十 │安泰商業銀行│ 896,477│ 12.66% │ 1,266 │ 91,152 │
├──┼──────┼─────┼────┼──────┼──────┤
│十一│兆豐國際商業│ 139,836│ 1.97% │ 197 │ 14,184 │
│ │銀行 │ │ │ │ │
├──┼──────┼─────┼────┼──────┼──────┤
│十二│台中商業銀行│ 744,586│ 10.51% │ 1,051 │ 75,672 │
├──┼──────┼─────┼────┼──────┼──────┤
│十三│遠東國際商業│ 203,950│ 2.88% │ 288 │ 20,736 │
│ │銀行 │ │ │ │ │
├──┼──────┼─────┼────┼──────┼──────┤
│十四│中國信託商業│ 1,404,104│ 19.82% │ 1,982 │ 142,704 │
│ │銀行 │ │ │ │ │
├──┼──────┼─────┼────┼──────┼──────┤
│十五│有限責任台南│ 588,262│ 8.31% │ 831 │ 59,832 │
│ │第三信用合作│ │ │ │ │
│ │社 │ │ │ │ │
├──┴──────┼─────┼────┼──────┼──────┤
│ 合 計 │ 7,083,512│ 100﹪ │ 10,000 │ 720,00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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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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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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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謹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