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120號
TNDV,102,司執消債更,120,201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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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
債 務 人 鄭雅文
代 理 人 湯寶凝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



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民 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 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 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24期,第1期至第 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420元,第1期至第48期每月 增加清償保單解約金6,004元,並於每年3月增加清償年終獎 金4,500元,每年7月、10月、11月各增加清償端午獎金5,00 0元、秋節獎金5,000元、激勵獎金 5,000元,清償總額合計 為 1,083,432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 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每月實領薪資約為26,425元(已扣除勞健保)等情, 有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薪資明細等可資佐證 ,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之子女龔○○(95年出生)、龔○○(97年出生)、 龔○○( 100年出生)均尚未成年,每月各領有低收入戶兒 童生活扶助 2,600元,有受扶養之必要,債務人之配偶甲○ ○本身亦有負債,現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扣薪中,另有大眾 商業銀行之負債須清償,每月收入僅餘14,500元可分擔家用 及扶養費等情,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南市政府社會 局函、甲○○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大眾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執行命 令等附卷可佐,是債務人主張須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乙 節,應可採信。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 約17,005元,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103年度臺灣省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及 103年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與 法定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後合計17,594元【計算式:10,869 +〈(7,083-2,600)×3÷2〉= 17,594】,僅能維持最基本之 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同意將保單解約 金288,212元平均於第1期至第48期清償,每期增加清償6,00 4元,且於每年3月增加年終獎金4,500元(已逾年終獎金11, 450元之3分之1),每年7月、10月、11月分別增加清償端午 獎金、秋節獎金與激勵獎金各5,000元(約為各該獎金之2分 之1數額),有本院103年 1月22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 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保單解約金尚餘 288,212元,有債務人之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附卷可稽,堪認債權人於



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28 8,212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 為 502,233元,而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約398,280元【以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及受扶養人免稅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244+〈6,834 -2,600)×3÷2》×24=398,280】,扣除後餘額為103,953元 。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1,083,432 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 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 權益。
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餘之債權人 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所領取之獎金應至少提出4分之3用以清 償債務;債務人並無租金支出,應再減少各項開支,以提高 清償金額;且債務人距法定退休年限尚有32年之工作能力, 應有足夠能力清償債務,故應再提高清償成數,始為公允等 語。惟查:
㈠債務人收入之高低,係受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與 自身學經歷等影響,非債務人所能控制,未來收入能否增加 ,更難以預測,非更生方案所得預先規劃。再者,年終獎金 或其他獎金、加班費等係企業考量公司營運狀況,額外給予 員工之不特定給付,倘公司獲利不佳或訂單減少,即無法發 放獎金且無加班之機會。查債務人102年1月至10月平均每月 薪資為26,425元(已包含本薪、各類津貼、獎金、應稅及免 稅加班費等等,並扣除勞健保費), 102年度曾領取年終獎 金11,450元、端午獎金 9,604元、秋節獎金11,775元、激勵 獎金 9,425元等情,有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民事陳報 狀、薪資及獎金明細表等在卷可憑,是債務人陳報之收入狀 況核與真實相符,且每年之各類年節獎金、激勵獎金均已提 出逾3分之1之數額清償,縱日後實際發放金額未如預期,債 務人仍有履行之能力,確實已盡力清償。債權人主張獎金應 提出4分之3云云,易造成更生方案履行困難,自無可採。 ㈡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仍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而財政部公告之受扶養人免稅額,則有 稅賦政之考量,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 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支出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 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與受扶養人之實際生活所需 ,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查債務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與



扶養費總額未逾以前開標準核算之數額,各項支出均無逾常 情之處,業如前述;而債務人全家現居住於配偶甲○○名下 自用住宅,因有兩年寬限期而暫時減輕負擔,兩年後配偶仍 須負擔房貸,可預期未來家庭支出將有增無減;另債務人因 罹患胃腫瘤,預計將於103年2月份手術治療,術後勢將減少 加班時數,故短期內薪資恐有有減少之情況;參以債務人因 符合低收入戶,故子女領有低收入戶兒童生活扶助共7,800 元,惟該項資格須每年辦理複查,如未通過,即無法領取扶 助金額,有債務人之陳報狀、診斷證明書、臺南市北區區公 所函等附卷可憑,顯見日後債務人與配偶之生活及扶養費負 擔均有增加之情形,已須更加撙節,始能履行更生方案,自 無法再強令債務人減少開支以提高清償金額。債權人未考量 債務人之家庭狀況,要求債務人僅能支出顯不合理之生活費 與扶養費用,希冀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將導致其無法維 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 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 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 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㈢又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 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 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 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 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 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 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 件債務人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與受扶養人所必要 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確已盡力清償債務,依 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再者,消債條例為求更生程序之迅速進 行,已對更生方案所定最終清償期予以限制,明定最終清償 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 6年,於有特別 情事時,始得延長為 8年。而本件並不符合消債條例第53條 第2項第3款得延長為8年之要件,債務人所提為期6年之更生 方案,已足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業如前述。故債權人主 張債務人應於勞動年限內清償全部債務,實對於消債條例之 相關規定與立法意旨有所誤解,自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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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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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及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
│ ①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9,420元。 │
│ ②保單解約金(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6,004元。 │
│ ③年終獎金(每年3月,共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4,500元。 │
│ ④端午獎金、秋節獎金、激勵獎金(每年7月、10月、11月):各清償新臺幣5,000元。 │
│(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 │
│ )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3,818,068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1,083,432元。 │
│4、清償成數:28.38%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6、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仍對債務人扣薪受償新臺幣396元,爰依職權調整更生方案│
│ 受償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以維各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權益。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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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 │ │ ├────┬─────┬─────┬────────┤ │
│ │ │ │ │ │ │ │端午獎金5,000元(│ │
│ │ │ │ │ │ │ │每年7月)、秋節獎│ │
│編號│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72期│保單解約金│ 年終獎金 │金5,000元(每年10│ 6年總清償額 │
│ │ │ │ │ │(第1~48期)│(每年3月) │月)、激勵獎金 │ │
│ │ │ │ │ │ │ │5,000元(每年11月│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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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台新國際商│ 736,265 │ 19.28% │ 1,816 │ 1,158 │ 868 │ 964 │ 208,896 │
│ │業銀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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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大眾商業銀│ 248,855 │ 6.52% │ 614 │ 392 │ 293 │ 326 │ 70,650 │
│ │行 │ │ │ │ │ │ │ │
├──┼─────┼─────┼────┼────┼─────┼─────┼────────┼───────┤
│ 三 │元大資產管│ 861,542 │ 22.57% │ 2,126 │ 1,355 │ 1,016 │ 1,128 │ 244,512 │
│ │理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四 │中國信託商│ 644,943 │ 16.89% │ 1,591 │ 1,014 │ 760 │ 844 │ 182,976 │
│ │業銀行 │ │ │ │ │ │ │ │
├──┼─────┼─────┼────┼────┼─────┼─────┼────────┼───────┤
│ 五 │甲○(台灣)│ 119,962 │ 3.14% │ 296 │ 188 │ 141 │ 157 │ 34,008 │
│ │商業銀行 │ │ │ │ │ │ │ │
├──┼─────┼─────┼────┼────┼─────┼─────┼────────┼───────┤
│ 六 │甲○(台灣)│ 333,438 │ 8.73% │ 822 │ 524 │ 393 │ 437 │ 94,560 │
│ │商業銀行 │ │ │ │ │ │ │ │
├──┼─────┼─────┼────┼────┼─────┼─────┼────────┼───────┤
│ 七 │聯邦商業銀│ 358,062 │ 9.38% │ 884 │ 563 │ 422 │ 469 │ 101,646 │
│ │行 │ │ │ │ │ │ │ │
├──┼─────┼─────┼────┼────┼─────┼─────┼────────┼───────┤
│ 八 │良京實業股│ 116,040 │ 3.04% │ 286 │ 182 │ 137 │ 152 │ 32,886 │
│ │份有限公司│ │ │(受償至│ │ │ │(本件僅受償 │
│ │ │ │ │第71期,│ │ │ │32,490元) │
│ │ │ │ │第71期受│ │ │ │ │
│ │ │ │ │償176元 │ │ │ │ │
│ │ │ │ │) │ │ │ │ │
├──┼─────┼─────┼────┼────┼─────┼─────┼────────┼───────┤
│ 九 │遠東國際商│ 350,717 │ 9.19% │ 866 │ 552 │ 413 │ 460 │ 99,606 │
│ │業銀行 │ │ │ │ │ │ │ │
├──┼─────┼─────┼────┼────┼─────┼─────┼────────┼───────┤
│ 十 │第一金融資│ 48,244 │ 1.26% │ 119 │ 76 │ 57 │ 63 │ 13,692 │
│ │產管理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合 計 │3,818,068 │ 100﹪ │ 9,420 │ 6,004 │ 4,500 │ 5,000 │ 1,083,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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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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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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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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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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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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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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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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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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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