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6562號
TNDV,102,司促,36562,201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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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5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崑發
債 務 人 徐 珵
法定代理人 周赺
債 務 人 徐坤聖
      黃瓊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
  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
  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
  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
  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徐 珵於民國98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黃瓊葉、徐坤
  聖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19,32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
  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徐 珵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
  102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8,529元及
  自民國10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
  和自民國10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黃瓊葉徐坤聖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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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