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41號
原 告 錦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家彬
訴訟代理人 曾靜雯律師
李育禹律師
複 代理人 徐肇謙
被 告 金展聯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敏玲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民國一○三年一月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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