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00號
原 告 張登科
被 告 張順瓊
張俊賓
張元浩
張元龍
張元輝
張元吉
張文彰
張文志
張文聰
張文郁
張智崇
張麗鐘
張麗洋
張文燦
張俊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兩造共有坐落在臺南市○○區○○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九三平方公尺之土地」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在臺南市○○區○○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三九平方公尺之土地」;事實理由欄關於「坐落在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地目建、面積293平方公尺之土地」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在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地目建、面積239平方公尺之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