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0年度,998號
KSEV,90,雄小,998,200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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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九九八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捌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所承保,被保險人張蔡寡所有,由許孟詳所駕駛車號D五 ─八八二八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行經岡山公園西路與民族 路口等待紅燈時,突遭被告甲○○駕駛VJ─六五一一汽車追撞而受損,依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有關前開承保車輛之損害 ,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修復返還被保險人,原告計支付修理費用七萬四千八百四 十七元,為此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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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