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5號
TNDM,103,聲,35,201401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侑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88年度偵字第9867號、102年度聲沒字第66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間,查獲被告詹侑錫持 有第一級毒品海洛一包(淨重0.八八公克)而涉犯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八六七號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嗣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該 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 日以送戒治為由報結,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稽。惟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清查十年以上贓物未處理案件, 發現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未經沒收銷燬,雖該案卷宗 已依法銷燬,然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 .八八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 項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淨重0.八八公克,經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 譜法鑑定後,其鑑定結果認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情,有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八十八年八月六日調科壹字第八 八一六七二三八號鑑定書一份在卷(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一0二年度聲沒字第六六一號卷第十一頁)可稽,足證 本件扣案之白色粉一包,淨重0.八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



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