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勝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2年度
聲沒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 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 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及因 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3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犯著 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 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 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查獲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犯行,並 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等情,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01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上 開扣案物品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首開規 定宣告沒收。
二、經查,被告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8月31日以 100年度偵字第10192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 分書在卷可稽。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犯第91條第 3項之罪得沒收之物,亦有卷附光碟照片(警卷第22至24頁 )、光碟內容翻拍照片(警卷第25頁)、鑑識證明書(警卷 第21頁)可稽,並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明在卷,屬專科沒收之 物,依上揭說明,均應予沒收之。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書雖認本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 單獨聲請法院沒收。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對供犯 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宣告沒收係以該物品屬於被告者為 限。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被告已售出而經蒐證 購得,並非警方於被告住處搜索查獲,有卷附告訴代理人筆 錄(警卷第13至15頁)、網路交易列印資料(警卷第27至34 頁)、扣押筆錄(警卷第9頁)、轉帳明細表(警卷第35頁 )可稽。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既已售出,已非被告所有,自不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惟檢察
官既於聲請書中已論及著作權法第98條專科沒收之規定,本 院自得併予審酌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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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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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盜版「99年度/中級會計學/郝強老│2片 │
│ │師」DVD光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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