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18號
TNDM,103,聲,118,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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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佳琳
具 保 人 陳幸子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
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經 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 以釋放,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件附卷可稽。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訂有明文。茲以受 刑人經傳、拘無著,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回 證、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各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 無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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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