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111號
TNDM,103,簡,111,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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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欽
      王信貿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149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欽犯普通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信貿犯普通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按網際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 地,雖其為虛擬空間,但仍須電腦主機等物理上之場所、設 備方能達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 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故利用網路網際賭博財物, 所為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 博財物罪。又被告陳俊欽自101年2月6日起,而被告王信貿 自101年3月16日起,均曾多次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 入上開簽賭網站進行賭博之行為,而進行賭博之賭博平臺相 同,且被告二人均基於賭博之目的而為,時間接近,顯然均 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在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普通賭博罪。爰審酌被告二人均因一 時貪念,即登入上開賭博網站下注賭博財物,影響社會善良 風俗,對公眾形成負面影響,實有不當,惟念及被告二人犯 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二人藉網際網路連結至 上開賭博網站進行賭博非法行為之期間均不長,暨被告二人 個別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上開犯行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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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