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46號
TNDM,103,易,46,201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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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博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2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趙榮凱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查被告係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 之罪。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 當庭撤回其告訴,有本院103年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撤回 告訴狀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背面、10頁),依照 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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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