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頂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
度速偵字第4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楊頂立業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死亡,此有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依照 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