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210號
TNDM,102,附民,210,201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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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李葉春蘭
被   告 張景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7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茲被告偽造文書案 件既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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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