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64號
TNDM,102,附民,164,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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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宋月珍
被  告  周威君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2年度易字第115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內又載「即民國102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且需與原告及原告之配偶共同 簽署協議書如附件。
㈡陳述及證據: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證據資料。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周威君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 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 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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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