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116號
TNDM,102,訴,1116,2014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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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仁志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王仁志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王仁志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犯罪嫌疑重 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 必要,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予以羈押在案。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 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被告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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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