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069號
TNDM,102,聲,2069,2014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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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69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蘇美鳳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1月2
1日102年度聲字第20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 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 定駁回,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蘇美鳳因賭博案件,以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執更字第1853號執行指揮為 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為 駁回上開聲明異議之裁定後,該裁定正本業於102年12月2日 送達抗告人之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0號,並由 抗告人本人親自收受,抗告人於法定期間內即102年12月5日 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惟其抗告狀僅泛言記載「為不服台灣 台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事件,依民國102年度聲字第2069號 敬股(賭博事件)的裁定,謹於法定期限內提起抗告,除另 補狀提由書狀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俱未敘述抗告之具 體理由,本院乃於102年12月9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已於102年12月13日送達抗告 人上開住所,並由抗告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夫王 進國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茲抗告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抗告理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抗告即屬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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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