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429號
TNDM,102,易,1429,2014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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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4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岳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郭岳峰於本院民國103年 1月7日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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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