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榮助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17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榮助犯業務侵占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蘇榮助原為「浩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並 自民國九十四年起,由「浩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派駐在臺 南市○區○○○街○○○號、七十八號「宏總新中國大樓」 擔任管理員兼主任工作,負責處理「宏總新中國大樓」行政 事務,包括收取住戶管理費、代為保管管理委員會各項收入 、製作管理費收支明細及代收管理費登記表等財物報表,為 從事業務之人。㈠蘇榮助於附表一所示九十八年間不詳時間 ,在上址「宏總新中國大樓」,分三次收取「宏總新中國大 樓」七十八號五樓之一編號B二-0五住戶朱牡丹(業已更 名為朱慧慈,下仍稱朱牡丹)所繳納如附表一所示之九十一 年九月至十二月管理費新台幣(下同)三千二百八十八元、 九十二年一月至十二月管理費九千八百六十四元、九十三年 一月至七月管理費五千七百五十四元、九十六年九月至十二 月管理費三千二百八十八元、九十七年一月至十二月管理費 九千八百六十四元及九十八年一月至十二月管理費九千八百 六十四元,扣除管理委員會回饋予住戶之公共電費八千四百 六十八元後,總計收取款項為三萬三千四百五十四元,每次 收取款項均為一萬餘元,詎蘇榮助收取上開款項後,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均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分三次予以侵 占入己。㈡蘇榮助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明知朱牡丹繳交之上開管理費業經其據為己有而未繳入公庫 ,未給朱牡丹收據聯單,竟為掩飾其上開侵占犯行而於九十 八年間不詳時間,在附表二所示其業務上製作之「宏總新中 國大樓」管理費收費明細或代收管理費登記表欄位上,為附 表二所示內容之不實登載,再交由「宏總新中國大樓」管理 委員會會計審核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朱牡丹及「宏總新中 國大樓」管理委員會對住戶管理費繳交情形審核之正確性。 案經陳敬棠即宏總新中國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訴由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係經被告蘇榮助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 法第三百十條之二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製作判決書, 合先敘明。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陳敬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人朱牡丹於偵查中之證述。
㈡「宏總新中國大樓」九十六至九十九年代收管理費登記表、 住戶補繳管理費登記表、九十六至九十八年管理費收費明細 。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及 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故如二行為 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 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 犯論擬。查被告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業務侵占犯行 ,係緊密實行,雖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 部分合致(處理被害人朱牡丹管理費),且犯罪目的單一, 均在完成侵占被害人管理費,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 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 ,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 一八八0號判決參照)。故被告所為上開業務侵占及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間,顯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自應從 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檢察官認上開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尚有未洽,併此敘明。又被告所犯上開業務侵占三次犯行, 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素行、所生 損害、犯後坦承犯行,雖已繳回上揭侵占款項,惟未另賠償 告訴人所屬之宏總新中國大樓,以致於本院調解不成立等一 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及定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十條之二,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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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侵占時間 │侵占款項數額│侵占款項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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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98年間不詳時│1萬餘元(朱 │「宏總新中國大樓│
│ │間 │牡丹分3次繳 │」78號5樓之1編號│
│ │ │交所有積欠之│B2-05住戶朱牡丹│
│ │ │管理費,但該│所繳納之91年9月 │
│ │ │次實際繳交金│至12月管理費3288│
│ │ │額不詳) │元、92年1至12月 │
├──┼──────┼──────┤管理費9864元、93│
│ 二 │98年間不詳時│1萬餘元(朱 │年1月至7月管理費│
│ │間(與前次侵│牡丹分3次繳 │5754元、96年9月 │
│ │占犯行時間約│交所有積欠之│至12月管理費3288│
│ │間隔1個月 │管理費,但該│元、97年1至12月 │
│ │ │次實際繳交金│管理費9864元、98│
│ │ │額不詳) │年1月至12月管理 │
├──┼──────┼──────┤費9864元,但有另│
│ 三 │98年間不詳時│1萬餘元(朱 │扣除管理委員會回│
│ │間(與前次侵│牡丹分3次繳 │饋予住戶之公共電│
│ │占犯行時間約│交所有積欠之│費回饋金8468元,│
│ │間隔1個月) │管理費,但該│總計朱牡丹應繳之│
│ │ │次實際繳交金│管理費金額為3萬 │
│ │ │額不詳) │3454元 │
│ ├──────┼──────┴────────┤
│ │ │總額:3萬34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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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登載不實文書│登載不實情形│相關卷證資料及說明│證據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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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宏總新中國│蘇榮助在「宏│從「宏總新中國大樓│偵查他字│
│ │大樓」96年度│總新中國大樓│」97年度7月15日至 │卷第81頁│
│ │管理費收費明│」96年度管理│7月20日代收管理費 │至第83頁│
│ │細編號B2-05 │費收費明細編│登記表觀之,收據聯│ │
│ │住戶朱牡丹96│號B2-05住戶 │單號碼5443號對應之│ │
│ │年9月份收費 │朱牡丹96年9 │繳費內容為編號B2-0│ │
│ │欄位 │月份收費欄位│5住戶朱牡丹96年7月│ │
│ │ │上,不實登載│、8月份繳交之管理 │ │
│ │ │管理費收據聯│費金額為1248元,而│ │
│ │ │單號碼為5443│未包括96年9月份之 │ │
│ │ │號 │管理費,故蘇榮助在│ │
│ │ │ │「宏總新中國大樓」│ │
│ │ │ │96年度管理費收費明│ │
│ │ │ │細上登載編號B2-05 │ │
│ │ │ │住戶朱牡丹96年9月 │ │
│ │ │ │份之管理費收據聯單│ │
│ │ │ │號碼亦為5443號,即│ │
│ │ │ │屬不實登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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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宏總新中國│蘇榮助在「宏│從「宏總新中國大樓│偵查他字│
│ │大樓」96年度│總新中國大樓│」97年度12月26日至│卷第85頁│
│ │管理費收費明│」96年度管理│12月29日管理費收費│至第88頁│
│ │細編號B2-05 │費收費明細住│明細及代收管理費登│ │
│ │住戶朱牡丹96│戶朱牡丹96年│記表觀之,收據聯單│ │
│ │年10月、11月│10月、11月、│號碼6351號是編號 │ │
│ │、12月份收費│12月份收費欄│A3-08住戶黃淑美繳 │ │
│ │欄位 │位上不實登載│交97年11月、12月份│ │
│ │ │管理費收據聯│管理費之收據聯單號│ │
│ │ │單號碼為6351│碼,而非編號B2-05 │ │
│ │ │號 │朱牡丹繳交96年10月│ │
│ │ │ │、11月、12月份管理│ │
│ │ │ │費之收據聯單號碼,│ │
│ │ │ │故蘇榮助在「宏總新│ │
│ │ │ │中國大樓」96年度管│ │
│ │ │ │理費收費明細上登載│ │
│ │ │ │編號B2-05住戶朱牡 │ │
│ │ │ │丹96年10月、11月、│ │
│ │ │ │12月份之管理費收據│ │
│ │ │ │聯單號碼為6351號,│ │
│ │ │ │即屬不實登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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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宏總新中國│蘇榮助在「宏│從「宏總新中國大樓│偵查他字│
│ │大樓」97年度│總新中國大樓│」96年度8月13日至 │卷第90頁│
│ │管理費收費明│」97年度管理│8月15日代收管理費 │至第92頁│
│ │細編號B2-05 │費收費明細編│登記表觀之,收據聯│ │
│ │住戶朱牡丹97│號B2-05住戶 │單號碼3509號是編號│ │
│ │年1月、2月份│朱牡丹97年1 │B2-08住戶陳美玉繳 │ │
│ │收費欄位 │月、2月份收 │交96年4月、5月份管│ │
│ │ │費欄位上不實│理費之收據聯單號碼│ │
│ │ │登載管理費收│,而非編號B2-05朱 │ │
│ │ │據聯單號碼為│牡丹繳交97年度1月 │ │
│ │ │3509號 │、2月份管理費之收 │ │
│ │ │ │據聯單號碼,故蘇榮│ │
│ │ │ │助在「宏總新中國大│ │
│ │ │ │樓」97年度管理費收│ │
│ │ │ │費明細上登載住戶朱│ │
│ │ │ │牡丹97年1月、2月份│ │
│ │ │ │之管理費收據聯單號│ │
│ │ │ │碼為3509號,即屬不│ │
│ │ │ │實登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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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宏總新中國│蘇榮助在「宏│從「宏總新中國大樓│偵查他字│
│ │大樓」97年度│總新中國大樓│」96年度9月17日至9│卷第94頁│
│ │管理費收費明│」97年度管理│月21日代收管理費登│至第96頁│
│ │細編號B2-05 │費收費明細編│記表觀之,收據聯單│ │
│ │住戶朱牡丹97│號B2-05住戶 │號碼3704號是編號B2│ │
│ │年3月、4月份│朱牡丹97年3 │-08住戶陳美玉繳交 │ │
│ │收費欄位 │月、4月份收 │96年6月份管理費之 │ │
│ │ │費欄位上不實│收據聯單號碼,而非│ │
│ │ │登載管理費收│編號B2-05朱牡丹繳 │ │
│ │ │據聯單號碼為│交97年度3月、4月份│ │
│ │ │3704號 │管理費之收據聯單號│ │
│ │ │ │碼,故蘇榮助在「宏│ │
│ │ │ │總新中國大樓」97年│ │
│ │ │ │度管理費收費明細上│ │
│ │ │ │登載住戶朱牡丹97年│ │
│ │ │ │3月、4月份之管理費│ │
│ │ │ │收據聯單號碼為3704│ │
│ │ │ │號,即屬不實登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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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宏總新中國│蘇榮助在「宏│從「宏總新中國大樓│偵查他字│
│ │大樓」97年度│總新中國大樓│」96年度12月12日至│卷第98頁│
│ │管理費收費明│」97年度管理│12月17日代收管理費│至第100 │
│ │細編號B2-05 │費收費明細編│登記表觀之,收據聯│頁 │
│ │住戶朱牡丹97│號B2-05住戶 │單號碼4231號是編號│ │
│ │年5月、6月份│朱牡丹97年5 │B2-0 8住戶陳美玉繳│ │
│ │收費欄位 │月、6月份收 │交96年8月份管理費 │ │
│ │ │費欄位上不實│之收據聯單號碼,而│ │
│ │ │登載管理費收│非編號B2-05朱牡丹 │ │
│ │ │據聯單號碼為│繳交97年5月、6月份│ │
│ │ │4231號 │管理費之收據聯單號│ │
│ │ │ │碼,故蘇榮助在「宏│ │
│ │ │ │總新中國大樓」97年│ │
│ │ │ │度管理費收費明細上│ │
│ │ │ │登載住戶朱牡丹97年│ │
│ │ │ │5月、6月份之管理費│ │
│ │ │ │收據聯單號碼為4231│ │
│ │ │ │號,即屬不實登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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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宏總新中國│蘇榮助在「宏│從「宏總新中國大樓│偵查他字│
│ │大樓」97年度│總新中國大樓│」97年度管理費收費│卷第102 │
│ │管理費收費明│」97年度管理│明細及97年4月15日 │頁至第 │
│ │細編號B2-05 │費收費明細編│至4月18日代收管理 │105頁 │
│ │住戶朱牡丹97│號B2-05住戶 │費登記表觀之,收據│ │
│ │年7月、8月份│朱牡丹97年7 │聯單號碼4930號是 │ │
│ │收費欄位 │月、8月份收 │B1-16住戶鄭麗珍繳 │ │
│ │ │費欄位上不實│交97年1月至4月份管│ │
│ │ │登載管理費收│理費之收據聯單號碼│ │
│ │ │據聯單號碼為│,而非編號B2-05朱 │ │
│ │ │4930號 │牡丹繳交97年7月、8│ │
│ │ │ │月份管理費之收據聯│ │
│ │ │ │單號碼,故蘇榮助在│ │
│ │ │ │「宏總新中國大樓」│ │
│ │ │ │97年度管理費收費明│ │
│ │ │ │細上登載編號B2-05 │ │
│ │ │ │住戶朱牡丹97年7月 │ │
│ │ │ │、8月份之管理費收 │ │
│ │ │ │據聯單號碼為4930號│ │
│ │ │ │,即屬不實登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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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宏總新中國│蘇榮助在「宏│從「宏總新中國大樓│偵查他字│
│ │大樓」98年度│總新中國大樓│」99年3月5日至3月7│卷第107 │
│ │管理費收費明│」98年度管理│日代收管理費登記表│頁至第 │
│ │細編號B2-05 │費收費明細編│2份觀之,收據聯單 │110 頁 │
│ │住戶朱慧慈【│號B2-05住戶 │號碼8984號原已以紅│ │
│ │即朱牡丹】(│朱慧慈98年1 │筆註明「作廢」字樣│ │
│ │管理費收費明│月至12月份收│,蘇榮助以紙條及立│ │
│ │細上住戶姓名│費欄位及99度│刻白方式覆蓋在「作│ │
│ │已記載朱慧慈│代收管理費登│廢」字樣上,將「作│ │
│ │)98年1月至 │記表編號B2- │廢」字樣掩蓋,再在│ │
│ │12月份收費欄│05住戶朱慧慈│該收據聯單號碼戶別│ │
│ │位、99年度代│登記代收管理│、住戶姓名、收繳金│ │
│ │收管理費登記│費欄位上不實│額、收繳月份等欄位│ │
│ │表99年3月6日│登載管理費收│不實登編號B2-05、 │ │
│ │聯單號碼8984│據聯單號碼為│朱慧慈、6932元及98│ │
│ │號之戶別、住│8984號 │年1月12月等資料, │ │
│ │戶姓名、收款│ │另在「宏總新中國大│ │
│ │金額、收繳月│ │樓」98年度管理費代│ │
│ │份等欄位(不│ │收明細住戶朱慧慈98│ │
│ │實登載之代收│ │年1月至12月份收費 │ │
│ │管理費登記表│ │欄位上不實登載收據│ │
│ │共計2份) │ │聯單號碼8984 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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