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黃奕緯
訴訟代理人 張秀玲
被 告 陳佳良
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維潔
訴訟代理人 張彩和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佳良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437號業務過失傷
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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