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17號
TPDA,103,簡,17,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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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廖浩彬
被   告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代 表 人 謝立功
上列當事人間獎懲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 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聲明撤銷被告民國98年4月1日移署 人訓達字第0000000000號記一大過之獎懲令,應適用通常訴 訟程序;且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應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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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