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原 告 碟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炳裕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複代理人 簡嘉瑩律師
陳芊如
被 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南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歐元肆拾萬陸仟貳佰壹拾柒點伍壹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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