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68號
原 告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張威鴻律師
被 告 鄭正琪
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律師
被 告 紀增祥
潘慶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99年度偵續字第576 號刑事案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 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 年3 月29日裁定命在該 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告 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後,由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續一字第177 號提起公訴,由本 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49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9 號違反商業會 計法等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