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林財旺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代 理 人 林曉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29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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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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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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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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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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