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卓炒
代 理 人 高宏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0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5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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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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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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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第一金双福證券│03-D0-00-0000000-0│1 │2358 │
│ │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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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